办学条件 必须有合格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负责教务、财务、总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单位、组织办学,其专业设置必须与其专业性质相适应,个人办学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专业设置必须与个人具有知识技能相适应;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完整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适用教材及教育行政、教学、学籍管理制度;必须有相适应的固定教室(包括自有或租用)、教学设备和正当可靠的办学经费。 登记审批手续 单位、组织申请办学,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经本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教委社管办申领《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在受理申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刊登、播发和张贴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经市教和社管办理审查同意并统一编号,再到市工商局办理审批手续。 经费管理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以生养校、勤俭办学”的原则,经费由办学者自筹,严格按市物委、市教委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