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3

 

关于开展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第二阶段

 

 

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闽教语[2005]1号),促进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评估从中心城区向周边推进,根据国家、省以及我市的统一规划,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以“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县(市)区”为主题,组织实施我市达标评估的第二个步骤。在巩固城区语言文字工作成果的同时,计划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组织实施对马尾、琅岐、福清、长乐四区(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发动、自评、互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同时,促进其余6县的发动和自查工作。现转发《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附件1),并印发《福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地检查单位评分细则》(附件2)给你们。各县(市)区及其属地内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扎扎实实抓好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以确保顺利通过评估,如期达标。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层层宣传发动,不断促进共识

   从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营造良好语言文字环境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依法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握法规政策,抓住重点,带动全社会。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贯彻“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方针,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防止突击应付、避免形式主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大必要的投入,层层发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广泛深入的教育宣传,以形成“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县(市)区”的共识和合力。

二、明确时间步骤,依法扎实推进

根据“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第二阶段达标评估工作由市教育局、市语委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负责。第二阶段接受评估的主要地区是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其主要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1、动员部署(20056月至9月)。

各级语委要结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再学习、再贯彻,认真学习、掌握有关二类城市评估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充实各级各类语委组织,制定实施计划,层层动员部署,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对照检查、自评整改(200510月至12月)。

各单位应对照《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以及《福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地检查单位评分细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县(市)区”的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要采取“点面结合”、“调查与整改结合”、“检查与达标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自评迎检工作,以达到“以查促改、以改促优”的目的。

3、抓好重点单位和部位(项目)的复查、互查、整改及相关迎检筹备工作(20061月至6月)。

各县(市)区要依据评估标准对辖区范围的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学校、主要服务行业等语言文字工作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重点复查和面上互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语言文字工作及迎检工作“六有”、“六须知”等措施。“六有”是: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规章制度,有学习宣传,有培训测试,有查改总结。“六须知”是:一知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隶属或所联系指导的单位迎检评分标准内容要点;二知语言文字法名称和实施时间以及主要条文;三知什么是国家机关、教育系统、新闻出版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共用语用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四知应当使用普通话的主要场合;五知不规范用字的六种主要类型;六知国家对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的要求。

4、认真迎接市级抽查并形成自评报告(2006712月)。

各县(市)区所辖各有关迎检单位(含本级党政机关、教育系统、新闻媒体、服务行业)要按照本县(市)区语委及语委办统一布置的迎检规范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投入必要人力、物力、财力,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做好迎接市级抽查工作。县(市)区本级及其所属各迎检单位要在进一步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组织进行骨干培训、档案整理等各项工作。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四区(市)对各项迎检工作任务要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同时,形成本区(市)的“自评报告”、“自评分表”和迎检档案,以确保抽查的顺利进行。

5、正式接受省、市验收(2007年上半年开始)。

上级语委对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的主要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部分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在抽样范围内实地检查。

三、评估方式

二类城市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由评估组以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县(市)、区政府机关,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管理等相关部门;随机检查任一本级委(办、局),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二)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中学,一所非师范类高校,一所师范院校或师范类职业学校。

(三)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本地党报党刊;随机检查任其他出版物,抽看上述出版物当年任一期(件)。

(四)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火车站或机场、博物馆、公园,大型宾馆,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四、政府领导,责任分解

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重在过程、重在建设、重在实效”和“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方针,依据《关于开展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和本通知以及《福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地检查单位评分细则》,条块结合、分类分项分解责任。确保评估中不丢分或少丢分。评估的内容有三大项目:“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接受评估的有四大领域: “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学校”、“公共服务管理和公共设施”。上述三大项目和四大领域整合为五个部分进行评分。可作如下责任分解:

第一部分(A“综合管理”包含领导、规划、法规政策、宣传以及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要素。由县(市)区政府办牵头,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宣传、文明办、财政、人事、编制、教育、语委、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县(市)区的“自评报告”、“自评分表”和迎检档案的准备及落实工作由县(市)区语委办负责。

第二部分(B“党政机关”由县(市)区机关党工委牵头负责,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局等积极配合。

第三部分(C“新闻媒体”含:“新闻出版”与“广播影视”,由县(市)区宣传部牵头负责,广电局、文化局、体育卫生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抓。

第四部分(D“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抓。

第五部分(E“公共服务管理和公共设施”由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执法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及外贸局、贸易发展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同时,各街道(镇)政府积极配合抓落实。

五、提供保障,积极迎检

1、成立以县(市)区党政领导为组长、以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各县(市)区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城市达标评估与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达标评估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并抽调一批得力干部,组成临时性迎检办公室,提供办公条件和设备(办公地点一般设在本县(市)区语委办),对各项调研、检查、评估、整改、建档、申报、受检、后勤等各项迎检工作进行筹备、协调和具体安排。

各级、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选派专门人员,做好自查整改、迎检的图片、资料的搜集、汇总整理、建档以及向上一级报送相关资料等有关工作。

2、成立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或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的达标评估(自评)工作小组,并组织学习、培训。

3、县(市)区语委应拟订迎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并提请本级财政划拨。迎检专项经费主要包含会议部署、检查评估、调查整改、申报验收、办公设备、宣传工作、资料汇总、表册印刷、图文音像设计制作、评估档案、临时人员聘请、交通后勤等项目的急需经费。

各县(市)区应努力创设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检的必要条件。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要有适应工作需要和符合评估标准的专项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财政部门应拨专项经费作为语委办事机构年专项办公经费。

4、由各有关县(市)区召开“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县(市)区动员会”,进行层层动员、部署。

5、提请县(市)区人大、政协适时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法检查,以推动创达标进程。

6、各县(市)区要将“清理楼体墙面不规范社会用字”列入本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队执法项目之一,以更好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用字实行长效管理。

附件:

1、《关于开展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闽教语[2005]1号(含:《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2、《福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地检查单位评分细则》

                               

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00五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  城市  评估  通知

抄报:市政府、省语委

抄送:各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

 

 

 

闽教语20051

 

关于开展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和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划,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现将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通过评估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行,对于提高周边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也具有重要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要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工作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要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要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组织方式和操作办法,积极、稳妥、逐步地推动评估工作。

(四)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评估工作重点是考察、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要立足于日常工作,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防止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作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范围

我省二类城市是指福州市、厦门市所辖郊区(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及除福州市、厦门市外的设区市所在地城区,2007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本次评估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教育、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内容包括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大项,评分标准分别为60分、100分、100分,总分260分。

二类城市评估合格的标准是:总得分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70%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

四、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根据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我省二类城市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语委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负责。程序如下:

(一)二类城市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认真学习、掌握有关二类城市评估的文件精神,制定实施计划,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对照检查,改进工作。各单位应对照《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自我检查评估。由各设区市语委组织对各领域全面进行自我检查评估。

(二)上级评估认定

1、由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评估组,商各设区市后,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和随机检查的单位。

2、派出评估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评估组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五、评估方式

二类城市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由评估组以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机关,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随机检查任一市级委(办、局),区政府或街道。

(二)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中学,一所非师范类高校,一所师范院校。

(三)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市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任其他市级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四)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银行或邮局、医院,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大型宾馆,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五)评估程序

1、听取受评估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部分文件、资料。

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及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附件:1、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2、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